县政府关于印发 2006 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2009-10-18 18:21:40  来源:宝应0514.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各镇人民政府,有关局、办,县开发区: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七部分《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和省、市政府关于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的要求,现将《宝应县 2006 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OO 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宝应县 2006 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大违法排污行为整治力度,保障群众正当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2006 年宝应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部署和要求,以消除化工企业环境风险隐患、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为重点,落实政府负责制和部分联动制,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群众权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督促各镇及有关部分和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解决化工企业、饮用水源地、产业园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题目,清理违规建设项目,查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确保化工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规范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消除环境风险隐患,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建立长效环境监管机制。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全县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吴顺文同道为组长,以吴志林、张国顺同道为副组长,县环保局、监察局、发改委、经贸局、安监局、工商局、司法局、建设局、水利局、卫生局、农林局、海事处、供电公司等 13 个部分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同一组织协调专项整治行动,召开专门会议,分解落实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决定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各部分职责分工:

  ———县环保局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同一监管,提出本次行动工作重点和整治要求,对查出的题目依法进行处理或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及时移送县政府及有关部分。

  ———县监察局负责监视检查各镇政府及有关部分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严厉查处涉及环境的违法违纪案件。

  ———县发改委负责从源头上严把审批关,组织并督查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

  ———县经贸局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监视检查确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及时提请县政府依法予以调整、取缔和封闭。

  ———县安监局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的监管,提出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名单和处理意见,防止因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县工商局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排污企业下达的取缔封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

  ———县司法局负责协调和指导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县建设局负责违法排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违章建筑的拆除。

  ———县水务局负责总体规划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分布,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及周边地区可能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项目;规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设立标志牌;编制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长效治理措施;积极推进和实施区域供水。负责整治保护区内违章建设的码头。

  ———县卫生局负责配合县水务局部署落实农村改水工作。

  ———县农林局负责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整治影响水源地保护的养殖业、种植业,控制农药化肥的施用和养殖污染。

  ———县海事处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船舶等活动源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县供电公司负责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三、工作重点和整治要求

  (一)深化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各镇、县开发区和有关部分要在 2005 年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基础上,按照《宝应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宝政发[2005]153 号)的工作内容和整治重点,抓紧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治理规定》,对集中式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及建筑物组织清理,在建的全部停建,已建的一律关停、拆除或搬迁;取缔所有排污口;清除所有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和网箱(围网)养殖活动,逐步实现保护区的封闭治理。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已完成环保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治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 号)要求,对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原环保审批机构审核;对超标排放的企业单位要责令限期达标排放;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单位,要予以关停和搬迁;对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和单位,要进一步进步污染物综合排放等级。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需清理、拆除和搬迁的项目要在 2006 年 8 月底前制定出具体计划。要继续大力推进区域供水,逐步扩大区域供水范围,减少地下水资源的取用量,进步城乡供水水质及安全可靠性。

  (二)继续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全面提升全县环境安全防范能力

  以全县化工企业为主要范围,以南水北调生态功能区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为重点区域,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危险源和环境安全隐患,责令相关企业在 2006 年 8 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封闭。要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实施情况,检查环境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公道,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要督促企业完善围堰、防火堤、事故池等应急装置和设备,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配,进步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县、园区、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防体系,建立起覆盖全县范围的水、气自动监测系统,对重点化工企业年底实现污染物在线监控,进步环境预警能力建设。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对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严格依法查处。

  (三)集中整治产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题目

  各镇、县开发区要对辖区内各类产业园区(集中区)环境违法题目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整治。要果断纠正产业园区建设、治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分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对产业园区(集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产业园区内的企业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封闭;对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产业园区内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分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产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行政、法律、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题目

  各镇、县开发区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对 2003 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题目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环保部分对未经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 月—8 月)各镇、县开发区要明确专人负责,针对本地存在的环境题目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围绕今年整治要求、工作重点,制订方案,列出本地区的专项整治重点,明确整治时限、要求和责任,进行周密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9 月—10 月)各镇、县开发区及有关部分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题目、产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集中排污题目以及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题目进行集中整治,公然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做到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到位,对突出环境题目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对失职渎职及违法违规职员追究责任到位。10 月份,县政府组织对各镇的整治情况联合督查,对挂牌督办单位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对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查处和责任追究。各镇、县开发区要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内污染源情况、产业园区(集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情况于 8 月 15 日前报送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 月)

  各镇、县开发区 11 月 10 日前将 2006 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总结。

主题词:环保 行动 方案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存。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 年 7 月 28 日印发  共印:4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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