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发布:2009-10-18 18:21:42  来源:宝应0514.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开发区:

  雷电灾难是最严重的自然灾难之一。近年来,雷灾事故频发且呈上升势态,严重的防雷减灾形势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作出“提醒各地、有关部分加强防雷工作”的批示,2006 年 7 月 15 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 号、中机发 7249 号),要求各地、各部分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为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安全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雷电灾难事故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防雷减灾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全县防雷安全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分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高度,充分熟悉防要性和雷电灾难多发的严重形势,消除麻痹思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方针,严格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实,努力减少雷电灾难和损失。要健全雷击事故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难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追究有关职员的责任。

  二、各地、各部分及所属单位要认真执行安防雷装置所在单位要主动向县气象部分申请定安全检测每年一次,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半年

  三、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防雷装置,必须由获得国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报请县气象部图纸审核、施工监管和竣工验收。未经县气象部计方案,不得进行施工,防雷装置未接受气象部分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本县行政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经县气象部分图纸审核的,各地以及县建设、建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严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防雷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绝雷电灾难事故隐患。

  五、各地、各部分及所属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按照国家防雷法律法规和国家防雷技术规范标准安装防雷装置。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安装防雷装置的,原则上责令停止使用。

  六、各地、各部分要切实加强雷电灾难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遭受雷灾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县气象主管部分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难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严禁隐瞒不报。雷灾发生后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

  七、县气象部分与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开展防雷减灾知识和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进步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有效减少雷电灾难的影响和损失。

  八、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以及县工商、公安、安监、建设、建工、民政、气象等部分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县气象部分要加强全县防雷安全工作的指导,依法履行雷电灾难防御工作的组织治理职责,加强对各行业、各部分防雷安全治理监视和防雷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防雷安全检测或经检测分歧格又拒不整改的和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行为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查处,同时将防雷安全图纸审核书、防雷工程验收合格证书、防雷安全年度检测合格证书作为对各单位年度安全考核和建设工程“三同时”验收的重要依据。

  九、县各有关部分要进一步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充分熟悉防雷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狠抓防雷安全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对违反国家防雷安全治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县气象主管部分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及负责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经济处罚。对违反防雷安全法律法规,防范措施不落实而引起的雷电火灾、爆炸、职员伤亡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雷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以上通知,请各地、各部分认真执行。

                     二 OO 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防雷 安全 治理 通知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局,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存。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 年 7 月 25 日印发 共印:2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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