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2009-10-18 18:22:53  来源:宝应0514.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治理的意见》,切实加强城镇和农村个人宅基用地的治理,正确引导个人住宅建设公道,节约使用土地,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宅基地用地的计划治理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各镇国土资源所必须在每年的一月底前及时一次性向县国土资源局预告全年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

  二、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

  1、果断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安宜镇不超过135平方米,其他乡镇不超过165平方米。

  2、申请新建住房的对象,必须是从未享受过宅基地的本村本组的农业户口村民。

  3、凡是定量户口新建住房占用宅基地的,只能通过土地市场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4、对已享受一份宅基地又申请安排宅基地的农业户口村民,必须是符合分户条件,已领取结婚证的非独生子女。

  5、女方招婿安排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女方为非独生子女;②女方原未安排过宅基地;③男方户口已迁入;④男方原户口所在地国土所出具其未安排过宅基地,或虽有宅基地但已正当处理的证实材料。

  三、规范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建房户名称、建房位置、四至范围、面积、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批准文号等内容。

  四、健全宅基地治理制度

  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各镇国土资源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三到场”必须严格执行,如因工作未到位,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废弃地。凡村里有空闲地、老宅基及荒地未利用,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申请占用耕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的旧宅基地,必须采取申请用地者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原宅基地处置合同等措施,由国土资源所督促检查,确保定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土地 治理 通知

增发:各镇国土资源所。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05年1月21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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