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禁公款外出旅游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2009-10-18 18:21:43  来源:宝应0514.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各镇党委、政府,县各部、委、办、局,县开发区:

  《关于严禁公款外出旅游的若干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宝 应 县 委 办 公 室

                  宝 应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二 OO 六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主题词:党风廉政建设 严禁公款旅游 规定

中共宝应县委办公室 二 OO 六年七月十一日印发 共印一百二十份

             关于严禁用公款外出旅游的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中心、省、市关于严禁用公款组织旅游或变相旅游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制 止 奢 侈 浪 费 行 为。现 结 合 本 县 实 际,特 作 如 下 规定:

  一、严禁用公款外出旅游。

  二、严禁假借开会、举办培训班、党群活动,参观、考察,学习培训、学术研讨、学术交流,招商引资以及以其他名义外出的公款旅游。

  三、严禁用公款安排党员干部配偶、子女旅游;严禁安排党员干部配偶、子女代替自己公款旅游;严禁将党员干部及其配偶、子女旅游的用度在本单位或下属单位报支。党员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不准参加与该党员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私营企业主等服务对象支付用度的旅游或变相旅游活动。

  四、对确 需 外 出 的 活 动,应 严 格 按 照 下 述 各 项 规 定 办理:

  (一)需召开的各种会议和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一律在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召开或举办。

  (二)党组织、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组织的活动,一律在本单位的教育活动场所或本县范围内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进行,不得跨地区安排组织活动。

  (三)各级工会组织的职工疗养或休养,要严格按照市廉政办、市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疗休养治理的规定》(扬工发[2000]字第 47 号)的文件精神组织实施。

  (四)组织人事部分组织的公务员休养,要严格按照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关于建立机关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制度的通知》(宝人字[2006]13 号)的文件精神组织实施。

  (五)离宝外出参观、考察的,要有明确的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并与本单位确当前工作密切相关。参观、考察需事先写出包括时间、地点、路线、职员、目的、用度等在内的参观、考察方案。

  (六)凡单位用公款组织外出活动的,不得有与工作任务无关的 人 员 参 加;不 得 擅 自 改 变 外 出 路 线、延 长 外 出 时间、增加外出地点(招商引资除外);不得向下属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报支外出活动的任何用度。

  (七)离宝外出开会,学习培训、学术研讨、学术交流,参观、考察及办理其他事务,镇和部分党政主要负责人外出的由县分管领导批准,其他科级领导干部外出的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一般工作职员外出的由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八)凡一次性组织本单位 5 人以上外出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在外出前填写《外出活动审批表》,报县纪委审批。

  五、各级 领 导 要 加 强 对 本 系 统、本 单 位 这 项 工 作 的 领导,切实负起责任,保证本规定的贯彻落实。负责审批的领导干部要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或报批材料不齐全的,不得批准。

  六、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本系统、本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视检查,及时发现题目并进行果断的查处。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厉处理,必要时进行公然曝光。

  八、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各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九、本规定所称的外出是指国内范围。

  十、本规定由中共宝应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宝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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