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2009-10-18 18:23:11  来源:宝应0514.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局、办(公司),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心、国务院领导同道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着力整改火灾隐患,从根本上改善防火安全条件,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迎接和庆祝建国55周年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职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对火灾隐患的“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的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排查、整治的范围及重点内容

  排查范围为职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单位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重点整治内容:

  (一)职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目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职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轻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四周搭建棚、房等,影响职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住宿与经营、储存、生产作坊为一体的“三合一”单位

  1、经营(含生产、加工、储存、服务等)场所与住宿场所未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分隔,或未分别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经营场所内安排职员住宿,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2、层数不超过3层,每个防火单位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经营与住宿一体的建筑,未分别设置安全出口,仍暂时共用安全出口但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1)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场所内不得经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2)职员住宿房间必须开设外窗,并不得安装影响逃生和施救的固定栅栏等障碍物。

  (3)经营与住宿部位以及其它防火单元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具有防火防烟功能的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4)场所内应当设置简易喷淋或安装火灾报警装置。

  (5)住宿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

  (6)经营场所应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住宿场所应配备爬梯、软梯、救生绳等逃生自救设备。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工作要求

  排查、整治工作由县政府牵头,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安全监管、监察、教育、建设、商贸、文化、卫生、工商、计划、广电和消防等部分组成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县消防大队设立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题目,指导和督促全县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地、各系统、各行业应相应建立领导组织,并将办公室设在派出所、安全保卫科,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一)宣传发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县政府将组织召开职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治理职员会议进行部署或培训,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加强宣传教育,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单位自查整改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治理规定》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同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分。无主管部分的单位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徐德飞,电话:8234455)。

  (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分复查

  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职员行政、纪律处分。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分应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分复查情况报县领导小组。

  (四)领导小组组织检查

  县领导小组在分析、研究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分复查和无上管部分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分和单位,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组织有关部分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再进行检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报由县政府研究,依法决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由县政府协调解决。消防大队应严格按照《消防监视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实施消防监视检查。

  (五)政府挂牌督办

  经县领导小组批准后,对确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以同级人民政府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县政府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分,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分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将层层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职员将严厉追究责任。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各系统应切实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履行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加强领导,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经济、技术、教育、文化等手段,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力态势,坚持什么题目突出就整治什么题目,在法律和政策答应的范围内,什么方法对整改火灾隐患有效就用什么方法,千方百计地消除各种致灾因素,竭尽全力地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针对当前城镇燃气火灾事故频发题目,要组织对居民进行用火、用电和用气的安全知识教育。要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在排查、整治中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二是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三是建立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四是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五是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各地、各系统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信息反馈,加强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整治火灾隐患的好经验、好方法,着力推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最大限度地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请各镇、各系统于2004年10月25日前上报职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告时,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一并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四年玄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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