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应县 2006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2009-10-18 18:22:16  来源:宝应0514.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办、局,县开发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公布《宝应县 2006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然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与标准》),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各县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集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依法实行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必须依法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具有相关资质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同属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公然招标数额标准公然招标数额标准规定了公然招标的最低限额。无论是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然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都要采用公然招标方式。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然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须报经县政府采购治理办公室审核和扬州市财政局批准。

  三、加强政府采购的治理

  1、采购人在编制单位采购预算或计划时,应按照本《目录与标准》的规定规划好部分的政府采购的计划安排。

  2、采购人应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治理工作,制定单位内部政府采购治理规定,明确政府采购的组织、预算、实施、验收、监视等方面的内部工作机制。

  3、政府采购中心要认真落实各项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依法开展采购活动,规范政府采购运作机制,不断进步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

  四、本《目录与标准》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宝应县 2006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然招标数额标准

                  二 OO 五年十仲春二十八日

附件:

        宝应县 2006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

            限额标准和公然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包括冰柜)、摄影摄像器材(包括照相机、摄 像 机、摄 录 一 体 机、数 码 一 体 机 等)、空 气 调 节 设 备(包括空调器、中心空调、除湿设备等)。

  (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含 PC 服务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含视频展示台)、扫描仪、计算机配件(包括数据工作站、显示终端设备、刻录机、小型数码录音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UPS、软件(单价或批量采购 1 万元以上的操纵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

  (3)家具(批量采购 3 万元以上):办公众具(包括橱柜、办公桌椅、沙发等)、宿舍家具。

  2、办公消耗用品(定点采购):

  (1)办公用纸(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

  (2)文化用品;

  (3)办公自动化耗材(包括软盘、可写光盘、硒鼓、墨盒、墨粉、色带等)。

  3、专用设备(单价 2 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 5 万元以上):

  (1)网络设备(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以及磁盘阵列、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等);

  (2)医疗设备及器械、器材;

  (3)档案保密设备;

  (4)消防器材;

  (5)安全监控设备;

  (6)会议系统设备(含视频系统、灯光、音响设备等);

  (7)教学设备;

  (8)广播影视设备;

  (9)体育设备;

  (10)电梯;

  (11)锅炉。

  4、交通工具:汽车(包括轿车、客车和其他专用汽车)。

  5、物资燃料:汽油燃油(定点采购)。

  (二)工程类

  1、建筑设施建设;

  2、修缮、装饰工程;

  3、市政建设工程;

  4、园林、绿化工程。

  (三)服务类

  1、大宗印刷(包括文件资料、内部书刊、信封等)(定点采购);

  2、软件开发设计(含方案设计);

  3、网络建设及系统集成;

  4、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定点采购):

  (1)汽车保险;

  (2)汽车维修。凡纳入以上集中采购目录的均应通过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预算金额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

  (二)工程类:预算金额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

  (三)服务类:预算金额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凡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以上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采购,也可以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采购。

  三、公然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40 万元以上(含 40 万元);

  (二)工程类: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

  (三)服务类:40 万元以上(含 40 万元)。

  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以上标准,包括分散采购的均应采用公然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采用公然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须报经县政府采购治理办公室审核和市财政局批准。

主题词:财政 政府采购 目录 通知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5 年 12 月 28 日印发

共印:20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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